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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能任意进行胎儿性别的鉴定

人类生男生女的规律为人类繁衍做出了最合理、最巧妙、最恰当的安排。男女出生比率一般为1.03:1-1.05:1。近年来随着科学的发展和优生工作的需要,可以通过绒毛、羊水、脐血、B超检查等方法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,为诊断性遗传病提供了科学依据。但是,有些人还是任意进行胎儿性别鉴定,这种人为造成的比例失调若不及时制止,必将造成长远的社会问题。任意利用医疗技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,不但违背医德,而且也严重干扰、破坏了我国计划生育的国策。

《母婴保健法》也明文规定“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,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,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,情节严重者,依法取消执业资格。”我国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规定: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;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。

医学上确有需要的是指与性别有关的一类遗传病,需要进行性别诊断来避免严重遗传病患儿的出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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